法机关奉皇帝诏令商议。
亲生儿子与义子在情感上有亲疏之分,如果将奸淫义子之妻与奸淫亲生儿子之妻判处同样的罪名,恐怕是没有区分亲疏关系。”
“从今往后再有犯这种罪的,应当按照奸淫妻子前夫的女儿判处徒刑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
“皇帝说:‘通奸的人按照判处徒刑处理,奸夫和奸妇都仍然判决回本宗。’”
“强奸妇女的人判处斩首之刑。”
“所以第一次讨论的是法律条文更清晰一点。”
“第二次跟男女之事有关系的是这么说的,山西按察司副使章绘上奏说。
军官大多纵容自己的妻妾与人通奸,丧失廉耻,败坏风俗,应该按照败坏人伦风化的法律,将他们削职为民,皇上听从了建议。”
“这段记录讲的是治理一段败坏的风俗情况,也算得上是正常。”
“第三次讲男女之事是明宪宗时期,是在强调法律程序问题,具体内容是这么描述的。”
“第一,担任军职的人奸淫留宿军人的妻子、歌女妓女,按例应革除职务,并且调到外地卫所。”
“其中有指控奸情的,依照法律不予论处,拟定判为交纳钱财来抵充杖刑,服役完毕后送到兵部收录查看再做处置。”
“因为有通奸的口供,大多被革职为民。仔细详查律法条文,不是在通奸现场捕获的以及指认通奸而无实据的不予论处,即使是通奸的妇女也不会被扒去衣服受刑。”
“像这样审讯判决,违背了律法的本意。自此以后,所指为奸邪之事以及并非本人所捕获的情况,仅判为不应判杖刑之罪的,仍然拟定恢复原职为妥。”
“奏疏呈上后,皇上听从了他的建议。”
“其实这段话主要是要避免诬告,因为古代又没有咱们现代的法律检查,强奸定罪能从更多科技手段。”
“所以以前诬告是容易丢官的,现在就讨论了一下程序。”
“这就像是我以前讨论的,法律条文得严肃执行,而不是皇上说我觉得这个人是重罪,应该处罚,看明朝的讨论就是具体的程序法律问题。”
内容讲到这里,大清时空下的众人想到了这些年数不清的上谕,这样的勤政其实很烦。
金禾说到这里继续举起了例子。
“后面有几个臣子贪污通奸的例子,确实是个人私德问题,属于惩治官员,各种罪行一同禀报了。”
“后面我还看到了一个有趣的例子,原文是这么说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