享给大家就明白了。”
话说到这里,金禾就讲起了这段法律的具体解释版本。
“我这段不是法律原文,是明朝人对通奸法律的解释版本。
男女本该有别,通奸就没了尊卑礼节,普通通奸,男女各打八十杖。
如果妇女有丈夫,还和外人通奸,男女各打九十杖。
如果还跟着奸夫外出公开通奸,更是不知羞耻,男女各打一百杖。”
“妇女本应守贞,被人强奸的,是对方淫恶败坏风俗,强奸者判绞刑。
强奸未遂的,奸夫打一百杖、流放三千里。
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,幼女完全没有淫心,又容易被欺负控制,就算表面好像愿意,也一律按强奸论处。
强奸成的处斩,未遂的打一百杖、流放三千里。”
“和奸、刁奸都是双方自愿,伤风败俗,所以男女同罪。
因通奸生下的孩子,由奸夫收养,孩子无辜,不能伤害性命。
通奸的妇女,由丈夫决定嫁卖或留下。
但丈夫不能把她直接卖给奸夫,否则丈夫和奸夫各打八十杖,妇女离婚回娘家,聘礼没收充公。”
“强奸不是妇女自愿,是力不能敌,所以妇女无罪。
认定强奸,必须有强暴情形,拿刀恐吓、捆绑、实在挣脱不了,才判绞刑。
如果一开始勉强,后来自愿相从,就不算强奸。”
“有人做媒、容留通奸,比犯人减一等。私了奸情,帮人脱罪,比犯人减二等。
奸情没有痕迹,容易诬告,不是现场抓获、没有实证的,都不判刑。
就算妇女怀孕,也只能定妇女通奸,不能随便定奸夫。”
讲到这里,金禾还对这话调侃了一下。
“最后这段话看起来妇女很吃亏,但是我搜索了一下明朝的情况,诬告之风确实也很严重,所以下面有一段法律又是这么解释的。”
“如果是通奸妇女自己告状、承认怀孕、并招出奸夫的,就算不是现场抓获,也按通奸定罪。”
把这些分享完之后,金禾继续分享起了史料。
“这是一段关于通奸案的冤案,其实前因后果还挺简单的,历史原文是这么记载的。
宽宥刑部尚书魏源、侍郎何文渊的罪过。
在此之前,刑部审讯奸妇韩氏和奸夫顾安谋杀丈夫景申一案,判处韩氏和顾安凌迟处死,他们多次上诉喊冤。
皇帝命令多位官员一起会审,他们说顾安当初曾向韩氏求婚,没有成功,因此怀恨在心。
所以杀了景申,实际上并没有通奸的事情。
也就是说韩氏是被冤枉的,所以这个案子之前刑部的人判错了。”
讲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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